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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体工商户如何网上注册办理
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政策而定:1、通常情况下,新生儿申报户口是不需要网上办理,应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上海个体工商注册流程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如果你准备申请个体工商户,你需要预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完成这一流程,你需提交工商部门以下文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二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申请完成后,便进入登记程序。登记个体工商户需要以下7个方面的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证等各类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上海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资料
(1)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
个体工商户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和经营者姓名登录用户界面。
2、填写年度报告书。
个体工商户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验照申报表”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表表式。个体工商户在线填写验照申报表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打印验照申报表并提交书面材料。
个体工商户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验照申报表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个体工商户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提示个体工商户申报成功,并显示打印验照申报表按钮。个体工商户打印《申报意见书》和《验照申报表》,携带《申报意见书》所列材料,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验照复核手续。
4、验照复核。
个体工商户携带验照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工商所提交。工商所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工商所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盖验照戳记。工商所在验照复核中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另行予以说明并提交;工商所在验照复核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依法做出责令改正等处理意见。
(2)个体工商户申报验照所需材料
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一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个体工商户本人办理验照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需在《验照申报表》中填写委托事项并签字,同时,在指定位置粘贴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在办理验照复核手续时须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
4、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办理验照复核时还须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个体工商户在若未申报年度验照或未办理验照复核手续的,将在经营者个人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
上海个体工商户注册网上申请
一、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注册登陆政务服务平台;
2、进入营业执照办理板块,填写相应的资料,完成网上申请;
3、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申请人;
4、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四、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